June 29, 2017

中国公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2017 年5 月19 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
共同发布了2017 年第14 号公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14 号公告”)。14 号公告将于2017 年7 月1 日起实施。金融机构首次报送信息
的日期为2018 年5 月31 日。
 
14 号公告的颁布是中国将“统一报告标准”(CRS)本土化的一项立法举措,随着中国
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5 年12 月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中国承诺自2018 年9 月起与其他国家(地区)交换第一批非居
民金融账户信息。
 
什么是“统一报告标准”(CRS)?
 
OECD 于2014 年7 月发布了CRS。根据CRS 要求,各国(地区)税务机关应从金融机
构收集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并每年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同时,
CRS 明确了需进行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需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类型、涉及的账户及纳
税人类型、及金融机构需履行的尽职调查流程。
 
CRS 规定,金融机构收集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国别、账户余额、账户相关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及财产收益等信息),并每年报送当
地税务机关,再由该国主管税务机关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机关开展信息交换。
目前,超过100 个国家(地区)已承诺进行信息交换,其中50 多个国家(地区)已于
2016 年1 月1 日实施了CRS 规则。按照承诺,剩余国家(地区)(如:中国)大致将于
2017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该标准。
 
需履行报送义务的机构
 
在中国设立、运营的金融机构应遵循相关中国CRS 管理办法,对非居民金融账户开展尽
职调查,并将账户信息报送至中国税务机关。这些金融机构包括:
 
1.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2. 证券公司;
3. 期货公司;
4.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
业;
5. 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6. 信托公司;
7.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也需要遵循中国CRS 管理办法。另一方面,中
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行以及中国投资团队在海外设立的投资基金应执行其所在国的
CRS 本地管理办法。
 
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对象
尽职调查程序的对象为非居民金融账户(包括机构及个人的账户)及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
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账户主要包括三类:
 
1. 存款账户;
2. 托管账户:证券经纪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机构管理
的金融产品等;
3. 其他账户: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收益权、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
同等。
上述金融账户包括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
 
下列非金融机构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1.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2. 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3. 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司;
4. 成立时间不足二十四个月且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5. 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
6. 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融资或者对
冲交易的企业;
7. 非盈利组织。
 
尽职调查程序及时间要求
 
对于不同类别的金融账户,相关尽职调查程序及报送时间要求如下表所示:
 
 
注释:金融机构应于2017 年12 月31 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并于每
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
 
安迈观察
 
金融机构
 
合规遵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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